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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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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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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例如,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入院治疗;杀人或伤害致死案件中,不先予执行丧葬费,就无法安排被害人丧葬事宜等。采取先予执行,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先予执行的数额应当折抵附带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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