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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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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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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保证人的《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责令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规定,并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对保证人处以一定的罚款。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协助他逃匿以及明知他的藏匿地点而拒不将他找回,或者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并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如果执行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如果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的,也应及时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第56条的规定,如果是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将其保证金退还;如果违反了该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采取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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