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时,才采用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