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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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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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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授权通知以及《六机关规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3.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

          4.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死刑的,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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