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据此,人民法院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自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提出了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处刑的,应执行终审判决。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徒刑,就应根据终审判决书将罪犯收押执行。
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在释放后,对其因被错误逮捕而蒙受的损害,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损害、恢复名誉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为被害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