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有选择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权利。
如果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如果到期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如果想要接受遗赠的遗产,需要在有效期内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对此,须注意两个要点:
1、“知道受遗赠”的有效期从何时起算?
有些情况下,立遗嘱人将遗嘱交给受遗赠人保管,受遗赠人提前知道了遗嘱内容,但实践中一般以继承开始、遗嘱人去世时开始起算。
还有的情况下,立遗嘱人没有将遗嘱内容告知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在遗嘱设立时不在场也不知悉遗嘱内容,遗嘱很可能被交由第三方保管,具体以受遗赠人实际知悉该遗嘱的时间点起算。
2、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有哪些?
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一般包括:
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向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邮寄送达接受遗赠的书面声明,等等。
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完成对受遗赠权的接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