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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案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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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3日
  •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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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


        2、犯罪事实。主要包括: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摧残、迫害或拒不抚养的事实及后果;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


        3、证人证言。主要是关于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证明。另外,提供证人的身份情况;


        4、被虐待或被遗弃而致肉体上、精神上损伤就诊的医院诊断证明或医学鉴定书等;


        5、法医学鉴定书;


        6、知情居委会、派出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7、受害人致害的照片;


        8、其它的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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