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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需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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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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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一方如果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前提是:自己对于离婚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离婚过错赔偿举证可以从以下四点考虑:
        1、对方当事人重婚的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对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4、对方当事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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