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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3月14日
  • 来源:司法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9]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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