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9]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