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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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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3月14日
  • 来源:司法解释
  • 【字体: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5]行他字第19号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1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单位缴费费率决定、认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等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决定、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四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等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5年8月15日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接到省内部分地方中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书面请示,询问有关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问题,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是否前置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工伤认定办法》(部委规章、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却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工伤认定办法》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规章作出上述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认识上的分歧,请最高人民法院商国务院法制局及有关部委协商解决。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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