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刑事犯罪 >> 法院裁判 >> 浏览文章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犯罪
  • 浏览数:
  • 日期:2012年08月02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这里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实施一种或者几种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妨害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政治影响很坏、经济损失很大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
      在打击骗购外汇犯罪活动中,发现了一些专门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专业公司”和“专业户”。他们制作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各种各样的单证和凭证,出售给骗购外汇、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进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利。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极大。但在实践中,对于买卖伪造、变造的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能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认识也不一致。为使执法更加明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此类行为均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并按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量刑。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以上规定,今后不仅对买卖假的海关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者单据的行为,而且对所有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是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处刑规定。这里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包括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对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涂改,改变姓名、年龄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26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在其店内(本区芳华路952号鑫邦汽车服务连锁店)修车的客户在交通事故证明上盖章,通过马路小广告电话联系私刻印章人员,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1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调查材料专用章”。经鉴定,上述印章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2年3月29日,公安人员在本区芳华路952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时查获其伪造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调查材料专用章”。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租赁合同、收据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张某某、倪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倪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吴 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