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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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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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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条明确了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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