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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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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年04月17日
  • 来源: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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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用人单位仍然很有可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非劳动合同到期合同自动终止,再无其他法律责任,这是用人单位要注意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自己却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者自愿放弃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却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十天就得提前考虑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事宜,而不是拖到劳动合同到期时才想起要做哪些工作,此时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将很有可能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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