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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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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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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行为,是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应注意以下条件:首先,加害人是有配偶者,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其次,行为人应当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必要条件。仅仅有一两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则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第三,应当因此而引起夫妻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是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的,仅仅指的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法规竞合,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一个权利又侵害了受害人的另一个权利。由于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受害人可选择一个诉因起诉。
        4虐待、遗弃行为。虐待是指和精神生活极其困乏,或者施加在家庭成员中,制造约配偶以极不公平的待遇,造成其经济生活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配偶者,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方不尽抚养、扶助的义务,使配偶遭受各种损害。虐待、遗弃配偶,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承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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