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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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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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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全部过程。经过这个制作过程,人的形象就转化为肖像。肖像权人的制作专有权,一方面表现为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制作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利,是肖像权其他内容的基础。
          2使用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的实质含义,就是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使用专有权具体表现为:(1)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以取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或财产上的收益,任何人不得干涉。(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都是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3)肖像使用的转让权。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利用价值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应当注意的是,肖像使用专有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转让,而不能全部转让。因为肖像利益本质上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全部转让肖像使用权,等于权利人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能抛弃的。
          3利益维护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肖像利益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包括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肖像利益维护权最终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肖像利益,救济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另外,需注意的是肖像的合理使用问题,它是对肖像权内容的合理限制。在一些情况下,虽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无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下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1)为司法目的而强制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例如公告张贴被通缉者的肖像等。(2)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民肖像的有限使用。这是指基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或文娱事业上的需要,或者基于特定目的的宣传报道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有限使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在必须使用时的使用,绝对不能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使用他人肖像。(3)对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一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演艺人员、运动员等)这类公众人物,在与其职业、身份相关的活动中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4)对公开场合或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的人的肖像的合理使用。(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但此种使用也必须注意遵守与肖像权人的相关约定。(6)为维护肖像权人自身利益的使用。如为寻找失踪者而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其照片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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