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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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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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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是指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而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案件。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言词的形式公开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二是通过以文字形式或通过大众传媒的方式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三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形式对他人名誉实施损害行为。
      由于名誉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多样,由此而带来这类案件管辖方面的复杂性。处理名誉侵权案件管辖,首先也应当遵循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并根据不同的名誉侵权表现方式分别情况来确定。对于以言词形式和大众传媒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名誉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有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受损害人住所地可以理解为名誉侵权案件的结果地。对于以网络方式实施名誉侵权行为的,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对网络的其他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通过网络形式实施名誉侵权行为的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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