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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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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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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等行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检查而进入他人住宅的,则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搜查他人身体,必须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可以进行检查。除法律赋予了搜查、检查权利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检查。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另一层意思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本条应理解为:
      (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0828]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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