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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有特殊疾病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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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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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诊,是指医方在医疗活动中,错误诊断,得出与患者所患病症完全不同的结论。因误诊导致损害就医人身体的,可依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具体分析。1误诊为有性病、生殖生育疾病或生育史的:(1)在下列条件下,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①医方对该虚假事实的产生有过错即误诊;②医方泄露传播了该虚假事实;③其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④受害人的名誉遭受了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⑤泄露行为与受害人受损有因果关系。(2)医方虽未泄露该虚假事实,但致使就医人精神痛苦,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和学习造成严重的后果,从法理上说,可依侵犯人身自由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人身自由权不仅包括身体自由权,还包括内心自由权;从现行法上说,可依误诊按合同法提起违约损害赔偿。2误诊为应依法采取一定隔离治疗或观察措施的疾病的,该措施的采取影响了就医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法提起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308]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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