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继父母死亡,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的生父母已不存在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而继子女的生活又不能自立,需要抚养时,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是否也应对他们承担抚养义务呢?或者,有负担能力的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对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呢?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
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这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有关司法解释并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因此,继祖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祖孙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继祖孙之间并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