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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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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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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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