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