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婚姻家庭 >> 离婚纠纷 >> 浏览文章
诉讼离婚
  • 浏览数: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网络
  • 【字体:
  •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