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反悔的内容,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处理:
1、当事人就离婚反悔的,即不愿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因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如果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婚姻登记机关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2、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子女抚养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