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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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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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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须说明的是:
        (1)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如果夫妻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仍然存在争执,则不适用协议离婚。
        (2)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也即无须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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