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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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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2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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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可从以下几方面探讨:

        第一,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1)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
        (2)行为人依法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并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
        (3)司法机关确实查不出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
        这三者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本罪的行为内容
        (1)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行为人必须有能力说明,如果行为人丧失记忆力,则不能认为行为人的不说明是拒不说明;
        (2)行为人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所谓“拒绝说明”并不是说被告人沉默不言,而是指没有如实说明财产的来源;
        (3)本罪的行为方式:不作为。行为人不因为“持有”巨额非法所得而构成犯罪,而是行为人在“持有”巨额财产的前提条件下,负有说明其真实来源的义务而不说明才构成本罪。负有特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是不作为,单纯地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第三,非法所得的范围
        “非法所得”是一种事实推定,无法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其他违法所得。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二.本罪的立法意图

        本罪的立法意图与非法持有型犯罪本质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该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

        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起点是30万)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对本罪定罪处罚之后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后,如果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又查清该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如何处理呢?
        (1)如果来源是非法所得,则原来认定的必须维持,而不能推翻,并且考虑其“非法所得”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构成犯罪,如受贿、贪污等,则属于发现漏罪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第70条的规定同前罪,即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并罚。若前罪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则只对新查处的罪定罪量刑。
        (2)如果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查明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也不影响原来的认定,即不影响判决的既判力,行为人也不能就其中被追缴的合法取得的财产提出返还得请求,因为判决针对的是行为对“说明义务的违反。”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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