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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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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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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受害人的请求不成立的事实。对抗侵害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构成的抗辩事由是: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进行。包括:(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如依法逮捕、拘留、劳动教养等。(2)公民依法自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制止犯罪,扭送人犯。(3)因执行职务而强制他人非按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如在灾害事故中强制他人离开灾区,因爆破而临时禁止在公路上通行。

          2正当防卫。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对非法侵害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防卫,为合法行为。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能来自自然力,也可能来自人的行为。如果采取临时限制或控制他人的自由的方法就可以避免危险,为合法行为。

          4自助行为。当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不为侵害自由权;但这种限制自由的行为必须适当,超出适当范围,即为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同意,是侵权法的一般抗辩事由,但处于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场合,却不能成立。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得自行抛弃。行为人如果以受害人放弃人身自由,同意对其予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抗辩事由时,不能否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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