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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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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年08月20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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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常有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时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却被以该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对此,劳动者需要注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劳动者需要注意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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