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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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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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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姻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在情理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另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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