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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能否冻结养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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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年08月11日
  • 来源:许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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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强制执行,能否冻结养老金账户?


    【咨询】
     
    我未给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我的养老金账户冻结了,合法吗?


    【答复】
     
    养老金视为固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认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可见,养老金作为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一种固定收入,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养老金和一般财产的财产性质没有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据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养老金扣划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法院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因此,法院在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出必须的生活费用后,可以强制执行其养老金。

     
    法院执行时做法不同:

     ·   有些法院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预留必需生活费用的依据。
     
    ·    有些法院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考虑被执行人其他因素,比如疾病、扶养家人等实际情况,预留给被执行人的费用可能会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少数法院全部划扣养老金。
     
    ·    有些法院在冻结养老金后,发现被执行人年老患严重疾病或者迫切需要养老金维持生存,而解除对养老金的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 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 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6 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8.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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