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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证据证明或释明的对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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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4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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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原告首先行使诉权以后,就同一诉讼程序享有对原告起诉的权利,反诉权的行使需要以原诉讼的受理为前提。同时,反诉必须与本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而且反诉的主张是依法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事件。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除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诉当事人为此必须提出不同于本诉请求的事实,并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因此,反诉证据应证明的事实实际上系反诉原告所主张的独立于本诉请求的新的事实,如,原告要求被告按购销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租,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维修房屋,并赔偿因房屋漏雨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等,对于合同无效的事实,房屋漏雨的事实,因漏雨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反诉原告应当以证据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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